我是一名生殖中心胚胎实验室医生,我每天工作在胚胎实验室的一线,会面对各种各样的患者朋友。某日,一拟行IVF助孕的患者留取完精液后徘徊在取精室迟迟不肯离去,支支吾吾说想见一见我们领导或者留一个我们实验室医生的联系方式。我察觉到事情没那么简单,在我再三追问下,该患者吞吞吐吐的说到:“我叫XXX,我来自xx某地,你们能不能帮我选择移植一个男孩?”
在辅助生殖助孕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患者提出这样的问题,每当医生说“不”时,很多人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为什么不可以?移植胚胎时,你给我放男宝宝的胚胎不就行了吗?”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越来越多家庭选择生育二孩。很多人都希望能够凑成一个“好”字,随之而来的性别选择就成为不少家庭希望通过试管婴儿来解决的问题。那么,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性别选择是否能够实现呢?
在现有技术上已实现性别选择----胚胎植入前遗传学检测技术。胚胎植入前遗传学检测技术,简称PGT,也被称为“第三代试管婴儿”,是用来确定胚胎的基因是否异常的分子生物学技术之一。这种基因诊断技术还可以用来帮助鉴别胚胎性别。既然如此,那能不能直接做三代试管选择一枚男宝宝胚胎移植呢?答案是不能。首先,国家法律严令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只有当出生的女孩或男孩一定会患某种严重疾病时,性别选择才会被允许。其次,三代试管不是想做就可以做,它有严格的适应症,而且花费也远远高于一代(IVF)、二代(ICSI)试管。
到这里,上面患者的问题就有了很明确的答案:不可以!因为这样做犯法!对体外胚胎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跟对腹中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一样违法!
2016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修订发布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已明确规定。其中几条如下: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该法规后续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个人的处罚办法也做了相应阐述。如下:
第十八条 对发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制作虚假手术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的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相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制作虚假手术记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也就是说,违反规定就是违法!
截至2019年10月底,在我中心接受试管助孕治疗的患者中,共计出生婴儿34076名,其中男孩17895名,女孩16181名,男女比例为110.6:100,这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截止2018年12月31日中国人口男女比例104.6:100相似,也就是说我中心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人口结构与自然受孕类似。因此,请广大准妈妈准爸爸把精力放在后续的治疗、保胎、产检工作上,只要宝宝健康 就好,胎儿性别等到瓜熟蒂落时自然会揭晓!无论是男宝还是女宝都是自己的心头肉。也请大家切勿盲目的相信市面类似“包生龙凤胎,不中退款”的商业噱头,以免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